不過,哪怕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,相對于封建制度,也是一種很大的進步,也表明崇禎愿意主動放棄部分權力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君主立憲制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擁有內閣和議會。

        大明有內閣制度,但是內閣的運作和職權與現(xiàn)代內閣還是有不小區(qū)別的,所以崇禎重新對內閣的職責和權力進行了重新賦予,并進行了細分。

        內閣成員有總理大臣、國防大臣、外交大臣、財政大臣、教育大臣、交通大臣、衛(wèi)生大臣等組成,總計有十五人之多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此時大明的內閣成員只有五人,還差十位。

        經過這段時間的考察、甄別,再結合史料的記載,在沈浪的配合下,崇禎將選定的十人納入內閣,組成了以總理大臣蔣德璟為首的新內閣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議會,奉行的是兩院制,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。

        上議院的議員,除了少部分由崇禎任命之外,其余的由兩京十三省進行推舉,暫定為兩京各六人,每省各四人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下議院,則根據各省戶籍人口進行名額分配,人口越多的省份,所得的名額也會相應增加,每省至少有三個名額,下議院人額上限定為兩百人以內。

        不過,被推舉的人最終是否能夠進入議會,還需要經過崇禎的最終批準。

        兩院擁有立法權、財政權和行政監(jiān)督權,他們分別議事,討論議案,分別通過,和內閣一起對皇帝負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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